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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伤害怎么认定

来源:https://www.zzjyw.cn 时间:2024-08-2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二次伤害怎么认定

二次伤害的认定方式如下:

1、救护过程中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医护人员在救护过程中是否按照规范和标准操作,是否出现了错误或疏漏等问题;

2、患者的病情变化:在救援、抢救、治疗、护理等过程中,患者的病情是否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否与医护人员的操作有关;

3、二次伤害的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二次伤害与医护人员的操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是否存在因医护人员的操作而导致的二次伤害;

4、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需要考虑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是否达到了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是否出现了失误或疏忽等问题。

二次伤害认定需要的资料如下:

1、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劳动纠纷仲裁裁决书等;

2、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证明材料,如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

3、受害人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公积金、福利待遇等证明其劳动关系和收入状况的材料;

4、受害人的家庭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关系证明等;

5、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证明材料,如心理评估报告、精神科医生诊断证明等;

6、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二次伤害的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在认定二次伤害时,需要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医疗记录、现场调查等多方面的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如果认定存在二次伤害,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赔偿或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医生在医院住院期间两次出现问题, 医院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医院诊治不当,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先核查以下内容:(1)医方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科目核定情况;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执业许可证,是否存在执业类别、执业地点错误等)(2)医疗行为是否不当(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断治疗护理规范,是否违反法定义务)(3)损害后果(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5)诉讼时效等 二、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并封存主、客观病历,收集以下证据:诊疗经过 (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历,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 亲属关系证明 等。 再审查医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 三、赔偿项目:1 残疾赔偿金 :以重庆市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伤残赔偿指数,2医疗费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4残疾辅助器具费5误工费6护理费7住院 伙食补助费 8营养费9交通住宿费10 被抚养人生活费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 四、处理途径:1双方协商2行政处理:卫生局调解,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 (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3诉讼:以人身损害或 医疗事故损害 立案,递交诉状、病历资料、司法鉴定申请等证据。

三、当事人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说到医患纠纷,很容易戳到不少医护人员心中的痛处。因为这在日常工作中非常常见,如果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遭遇后不知道如何处理,那后果非常可怕。那么,当事人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网友咨询:

当事人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魏新律师解答:

诊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涉及临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事实判断,诉讼中一般通过“同行评价”的方式予以查明。我国民事诉讼对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一般通过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进行。医疗纠纷大多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故较之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依赖程度很高。医患双方均有义务配合鉴定。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的权利,也是患方履行举证责任的方法,患方负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举证义务。经人民法院释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导致不能通过鉴定查明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构成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魏新律师解析:

医疗损害责任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成立的患方应当承担对医疗过失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等责任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

可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不仅是患者的诉讼权利,也是患方履行举证责任的方法,患方负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举证义务。在人民法院已经明确释明的情况下,患方应履行举证义务,积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预缴鉴定费用,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无法通过鉴定查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两项责任成立要件所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应由主张权利受到妨碍的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民事诉讼代理,房产纠纷、房屋买卖、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析产纠纷;刑事辩护、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学理论基础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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