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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培训合格证书

来源:https://www.zzjyw.cn 时间:2024-08-09 编辑:admin 手机版

第五条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 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

(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七)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八)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九)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以下相应培训合格证:

(一)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三)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四)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及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五)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及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六)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及其他指定负责船上医护的船员,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七)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八)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九)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当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十)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一)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二)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六)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七)在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八)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九)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培训合格证对应的项目名称;

(五)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和(十七)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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