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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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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孔子提倡的中庸之道的理论基础是?

是天人合一

7. 孔子提倡的中庸之道的理论基础是:

阴阳五行

天人合一

道法自然

三、分析犯罪中止的特征,并说明我国刑法对其是如何处理的?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但行为人自动停止可重复加害行为的,认为构成中止。

2.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区别于未遂的“欲达目的而不能”。“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1)如果犯罪客观上注定要失败,但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可以进行下去,因主观原因而停止的算中止。

(2)但如果犯罪本来能够进行下去,行为人以为无法进行下去而停止的属未遂。

3.彻底性:

(1)必须彻底放弃了本次犯罪,而不是觉得条件暂时不成熟,后面伺机再来。

(2)必须行为人的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

4.有效性: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也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二、中止与预备、未遂的区别:是否具备自动性。

1.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基于良心发现、悔悟、对被害人的同情和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而停止的,成立中止。

(2)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等的纠缠而停止犯罪通常认为是自动停止,希望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也属自动停止。

(3)看到呼啸的警车,严打的标语等使其意识到法律的存在而停止是自动。但假如是在被害人家里翻箱倒柜找东西时听到呼啸的警车误以为是冲着他而来因害怕被抓住而停止的,属被迫停止,构成犯罪未遂。

2.不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因生理或心理的严重缺陷而未能将犯罪继续下去的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2)因认识错误产生错误或错觉,误以为发生了阻止犯罪到既遂的因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3)因有路人经过害怕被抓住而停止,通常认为属意志以外的因素。

(4)因犯罪对象没有出现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

(5)碰到了有利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可能导致成立犯罪预备或未遂。

3.中止犯“自动”的程度问题:定犯罪预备、未遂,必须是客观因素达到了阻止犯罪进行的强度,否则,即使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如果行为人还能将犯罪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停止的,也定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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