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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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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第二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第八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第九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电子电气员;

(八)值班机工;

(九)值班水手;

(十)电子技工;

(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二)引航员;

(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四)地效翼船船员;

(十五)游艇操作人员;

(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驾驶岗位;

(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高级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医护;

(六)保安意识;

(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

(八)船舶保安员。第十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

(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

(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

(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

(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

(二)散装化学品船;

(三)液化气船;

(四)客船;

(五)高速船;

(六)滚装船;

(七)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九)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第十一条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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