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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教育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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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二、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444 更新时间:

一、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按规定时间班里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二、转学

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工作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联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转入本校的学生需经过“语、数、英”三科的测试,合格者转入相应年级插班就读。

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本区教委教行科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送回学校,学校开出转学证明,转学手续在学年末结束前或学年初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三、借读

1、无昌平区户口的学生申请到本校上学的,学生家长持原校借读联系表,经学校批准可在本校借读。

2、无北京市正是户口的适龄儿童申请在本校上学的学生为借读生。经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后编班上学。学校不接收低年级时无人接送,无人管理,无学习能力的借读生。

四、休学

1、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修学者,由学生家长持本地医疗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准许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康复要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2、如休学期满,未与学校联系,既不复学也不办理延续休学超过半年者,学校有权分类处理。

3、休学期满的学生根据情况回原班或插入相应年级的班级。

五、退学

1、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不能退学。

2、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学生经家长申请,填写退学申请,家长签字盖章后学校和镇政府同意,报教委行政科批准,准予退学,退学后不与复学。

3、因病、伤残、休学后长期不能康复,年龄到16周岁的学生,由家长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盖章,小学和初中生还应到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同意报教委行政科批准,方准予退学,退学后不与复学。

4、小学外省市借读生不办理退学手续。

六、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不上学的在校生视为流失生,小学流失生是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因此要避免流失的出现,制定措施如下:

1、对于符合退学条件而不到校上课的学生,由班主任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2、对无故不上学的学生,班主任、年级主任要家访宣传《义务教育法》作动员工作,如多次动员无效,由教导处上报镇政府主管镇长,镇政府采取措施无效者,超过一个月即上报教委行政科。

3、对无故不上学的学生,经动员返校上学的,各年级班级必须接受,但根据考勤规定要给与必要的、恰当的批评教育。

七、毕业、结业、肄业

1、小学毕业生经参加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2、小学毕业生经参加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不合格又超过16周岁的发给结业证书。

3、未完成小学学业,中途退学并办理手续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学籍的学籍制度

初中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管理,规范该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控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流失,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该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础及保证,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制定如下规定: 1、学校按照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学时,要将原小学的学生档案、户口及住房证上交该校审查,合格后学生凭盖有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和学校章的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

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将户口和住房证上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凭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道。

3、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后,即取得相应学校学籍。

4、非本学区的学生该校一律不予建立相应学校学籍。

5、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未到该校报到,学校可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6、学籍内容包括:加盖辖区教育局学籍章和相应中学学籍章的录取通知书,小学生毕业登记表,教育局统一制定的素质手册。 1、学生因家庭搬迁等情况要求(在市内)转学的,学生本人及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及住房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长及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学校可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后,由校长批准并且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出转入。

3、其它情况一律不予转学。

4、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1、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和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现有情况,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在该校借读,借读学生按上级规定收取借读费。

2、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按有关政策办理。

3、借读学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经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校长批准后可在该校参加毕业考试。

4、学生要求返回户口所在地考学时,学校及时给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1、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由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校长根据医院诊断书在学生本人、家长的书面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办理休学。

2、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到半年或未满一年需提前复学,经校长同意后上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复学。复学时由家长持市级以上诊断证明及家长书面申请书上交学校,经校长同意后,学籍管理人员报到上级部门具体办理,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3、毕业年级的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

4、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籍由学校保留。休学证明装入学生档案,并由校医在学生档案上填写好。 1、学校原则上不允许退学(或辍学)。

2、学生因故申请退学(或辍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签字批准,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或辍学)手续,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

3、退学(辍学)学籍由教务处保管。 1、该校学生一律不准留级,特殊情况除外。

2、对学生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生程度的学生,经学生家长申请,学校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跳级。 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的学生予以处分时,应由政教处出示材料,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开除学生学籍时需做下列工作:

1、开除学生由政教处出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开除学生前由政教处事先通知家长。

3、开除学生在校内公布。

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

5、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向驻地街道和派出所通报。 原则上各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准调班,特殊情况由校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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