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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 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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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五章内容,注册建筑师在任一注册有效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设定的继续教育要求。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师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得到持续更新,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强调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它是注册建筑师在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重新申请注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表明,无论建筑师处于职业生涯的哪个阶段,都必须积极参与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以保持其专业资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具体来说,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建筑师需要完成总计八十个小时的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结合,既确保了基本技能的掌握,也允许建筑师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发展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进行学习。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制定本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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