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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建筑师怎么假释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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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建筑师怎么假释犯人

法律分析:1、适用假释的对象适格,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对其提前释放。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以上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这种特殊情况指的是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试论述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及其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共十章、八十四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组成部分。在分则中,对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了我国学位制度的等级、名称、授予条件和程序,为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三条,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责八个部分。明确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部收学费、杂费,为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将素质教育上升到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教育的均衡性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范围和法律地位,明确了教师职业的性质、内容和特点,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使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提高教师待遇有了具体和针对性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基本原则、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职业学校教育的层次、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及保障条件,以及企业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培养目标、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形式、高等教育的层次、修业年限、招生方式、入学条件、学历与学位制度等,规定了高等学校设置的基本条件、程序、以及校内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高等教育的经费与条件保障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共分为十章六十八条,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受教育者,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监督和扶持,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去下面链接看看能行不:

现阶我国教育基本政策和法规的主要内容:

“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

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

一、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基本政策:

所谓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是指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教育,对教育的不同方面和不同环节,都具有制约作用或影响力的政策。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993年2月13日《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

国务院于1999年1月13日批准同意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国务院于2004年2月10日批准同意国家教育部制定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在办学方向上坚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十七大报告的教育论述 )

十八大报告的教育论述: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师德水平和也未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个关键词:基石、公平、公益。

(二)、在培养目标上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新中国教育方针的变化和发展: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⑵、1950年中央教育部提出:“为工农兵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教育方针。

⑶、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⑷、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 “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⑸、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⑹、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⑺、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教育必须为建设服务,建设必须依靠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大规模地准备新的能够坚持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和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⑻、1990年12月30日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必须为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⑼《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93年2月13日)第27条中明确指出: “教育必须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0)、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⑾、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 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在教育体制上主张给地方和学校以更多的自主权.

21世纪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的改革,中心是实行简政放权,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能与整个社会协调发展,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

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主要承担四个方面的职能:

----规划;

----协调;

----服务;

----监督。

(四)、在办学模式上倡导多形式。

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提出: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以大胆实验。

目前我国民办办学模式:个人独立办学型、社会赞助办学型、企业投资办学型、中外合作办学型和国有民营办学型。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民办教育占国民教育的12.44%。

五)、在教育投资上鼓励多渠道

目前我国教育投资有六种渠道:

1、财政拨款(财)

2、城乡教育经费附加的开征(税)

3、非义务教育的学费制度(费)

4、校办产业和学校有偿服务收入(产)

5、社会捐资、集资(社)

6、设立教育基金(基)

(六)、在教育发展策略上突出统一要求和因地制宜相结合。

我国的教育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走出符合我国各地区实际的发展教育的新路子。

(七)、在教师队伍建设上强调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

“一个学校能不能为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 。----邓小平

1、教师职业的性质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施以影响,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2、教师职业的特点

(1)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关于教师的职业角色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A、有人曾对教师职业角色进行了分析,提出教师职业角色主要有三个方面:

教学与行政角色——如教员、榜样、课堂管理员、办事员、青年团体工作者等;

心理定向角色――如人际关系艺术家、社会心理学家、临床医生、催化剂等;

自我表现角色――如学习者与学者、父母形象、寻求权力者、助人的需要等。

B、袁振国先生(国家教育部基础司副司长)认为:

④未来生活的设计者;

(2)职业训练的专业化

(3)由于教师的劳动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决定教师的劳动是一种示范性的劳动___示范性

(4)由于教育成果具有群体性和个体性的特点,决定教师的劳动是一种群体性和个体性相结合的劳动___协作性

(5)由于教育劳动哺育人才的周期性长,决定教师的劳动是一种持久性的劳动____持久性

4.教师的劳动任务

教师的根本任务:就是教书育人。

作为教师应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1)搞好所任学科的教学工作;

(2)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3)组织好课外活动;

(4)参与管理学校;

(5)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

(6)结合本职工作,进行教育科学研究。

5.对教师的要求

(1)重道

重道--指教师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强烈的事业心、使命感。

教师是塑造未来一代灵魂的工程师,其思想政治素质决定着教师职业活动的方向、态度和效益,直接影响着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

教师应该既是学生的“经师”,又是学生的“人师”,既有经师之能,又有人师之本,集二者于一身,才是一名真正合格的教师。

(2)博识

博识--就是指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学识修养、良好的知识技能结构。

教师的文化科学素质、修养和智能的高低,是影响教育教学效果的最直接的因素。

(3)会教 会教--就是要善于从学生实际出发,恰当地运用教育教学原理、原则和方法,使教育教学取得最佳效果。

(4)爱生

爱生--就是教师对学生必须具有强烈而深沉的教育爱。

(5)善处

善处--就是要善于自处,要加强自我修养,注意保持心理平衡,形成良好的心境,应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和热情、饱满的精神状态,不断提高自我心理品质。

6、教师的基本功

语言基本功

板书基本功

写作基本功

实验操作基本功

备课基本功

了解和评价学生基本功

组织管理学生基本功

教育科研基本功

二、我国现行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及内容

(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1、关于我国教育性质和方向的规定;

2、关于我国教育目的和任务的规定;

3、关于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4、关于我国教育制度的规定 ;

5、关于我国教育法制制定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二)、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称谓:教育根本法、教育总法、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

1、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业,万众受益” 。

2、《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3、实施《教育法》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

重点:

(1)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大实施素质教育的力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3)增加教育投入;

(4)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难点:

落实《教育法》的难点,仍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问题,关键是教育经费和教师待遇不够落实。

(三)、单项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教育条款:

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单行(或单项)的教育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从此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1、新法出台,有哪些亮点和突破?

以人为本,凸显义务教育发展新理念

新《义务教育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取向。

这种新理念在《义务教育法》中的“新”体现在什么方面呢?

均衡发展 平等教育

----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求“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不得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

----“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对“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

----对外来工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等等。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主要表现为“八大均衡”:

(1)入学权利和入学机会实现均等发展;

(2)区域间实现均衡发展;

(3)城乡间实现均衡发展;

(4)校际间实现均衡发展;

(5)学生间实现均衡发展;

(6)不同类别、不同级别教育间实现均衡发展;

(7)教育质量实现均衡发展;

(8)教育结果在学校教育中和受教育者间实现均衡发展。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是学校的均衡发展。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

经费保障:

----建立“共担”、“分担”的投入机制;

----专门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

政府职责

---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职责 ;

----明确了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经费投入的责任;

----设立的“问责制度”。

2、如何依法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强化政府统筹公共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

——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

——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努力解决弱势群体公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法》主要内容

(1)《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2)教师的权利

教师具有六项职业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

(3)教师的义务

教师应履行教育教学、遵纪守法、思想教育、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和提高水平等六个方面的义务。

(4)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分类与学历

----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的认定

(5)教师聘任制度

(6)教师的待遇

(7)法律责任

2、《教师法》的实施

(1)强化政府行为,切实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加快《教师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实施,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另一种是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四)、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法规的重要内容。(或: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

(2)《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1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

(1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13)《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1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

(1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发布);

(16)《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等。

(五)、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特点:

一是具有从属性

二是具有区域性

三是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④未来生活的设计者;

(2)职业训练的专业化

(六)、教育行政规章

1、教育行政规章的含义 -----是指国家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2、教育行政规章的特点 (1)教育行政规章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均无权发布教育行政规章;

近10年来,教育部公布的主要教育行政规章: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教育部令第23号)

(2)《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3月4日20日教育部令第22号)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3月1日教育部令第20)

(5)《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2003年5月1日教育部令第15号)

(6)《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号)

(7)《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令第14号)

(8)《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

(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

(10)《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7日教育部令第11号发布)

(1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

(12)《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30教育部令第8号)

(1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

(14)《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1日教育部令第4号)

(3)教育行政规章必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发布,其法律效力具有特定性,只在本专业和本地区范围内有行政法律效力;

(七)、联合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

这一类行政法规和规章比较少。它反映了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直接参加教育行政管理。

1、党和政府联合发布的 ;

2、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 ;

如:教育部、财政部1997年6月23日发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3、教育行政部门和群众团体联合发布的。

三、我国应有的教育法规的法律体系和内容

(一)、教育法规体系的构成

1、横向构成 ------是指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围或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主客体内容)之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法,形成法律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2、纵向构成 ------是依据法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使所有法律形成高低不同的层次,这些不同层次构成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

(二)、我国教育立法应有的基本内容

从各国教育立法的经验和趋势来看,我国目前应尽快着手制定教育行政组织法、教育经费法、学校保护法、师范(教师)教育法等法

宪 法

第一层次 教 育 基 本 法

第二层次 教 育 部 门 法(教育一般法)

纵 义 教 教 教 学 师 职 成 高 社

向 务 育 师 育 校 范 业 人 等 会

构 教 行 法 经 保 教 教 教 教 教

成 育 政 费 护 育 育 育 育 育

法 组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第三层次 横向构成

若干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四层次 若干教育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

(规定、办法、规程、守则、标准等)

总之,从世界范围看,教育法规的结构体系已基本形成,这就是以宪法为母法,以教育基本法为核心,形成了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法,各种层次和形式的教育法规与教育密切相关的教育行政、教育财政、国防教育、企业教育、社会文化、科学技术等等方面法律在内的纵横交错的立体型全方位的教育法规结构体系。

(修改编辑参考:)磕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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