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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考试高级会计师,需要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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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一、评审有关规定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在此之前达到退休年龄(延聘人员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允许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按照黑人发〔2007〕49号、50号和黑人发〔2008〕82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在乡镇工作的(含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类农场、林场、牧场和渔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四)同级改职高级会计师人员应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具备《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五)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应提供参加2011年度由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佐证材料。

(六)各单位、主管部门应通过更新后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录入和上报参评人员信息。下载网址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l.lss.gov.cn) →职称评审专题→资源下载专区。

二、需提报材料和资料

(一)B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实行等级化管理的地区,申报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级由省财政厅确认。

(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省内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三)新版B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四)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五)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企业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单位聘任证书或聘任协议。

(六)评审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的学历证明。根据黑人发〔2007〕192号文件规定,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党校)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需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方可申报。

(七)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考试合格单或《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各类原始证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证明材料。

(八)同级改职人员应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同级任职资格证书和《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九)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佐证材料。

(十)《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等。

(十一)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1份,以A4纸打印)。推荐材料内容包括:

1、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

2、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

3、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

4、单位意见。

(十二)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及《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十三)中直单位申报人员需出具委托评审文件,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具委托函后,方可参加评审。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各种证明无效。

三、申报程序

(一)中直、省直部门申报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将评审材料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申报人员,按所属系统报送申报材料。

(三)各市(地)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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