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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考香港注册会计师,该怎样办理免考呢?

来源:https://www.zzjyw.cn 时间:2024-08-0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香港注册会计师,该怎样办理免考呢?

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规定,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汇报”“企业财务”和“业务鉴证”三个单元科目;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考试科目。为了具体落实实施事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经友好协商,于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是考试科目相互豁免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并分别受理已取得对方考试全科合格人员的免试申请,为对方认证取得本方全科合格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申请免试的基本程序是:

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的人员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考生在除香港会计师公会以外的报名代理机构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提出免试申请的,香港会计师公会在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的免试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认证信息后,完成信息认证并将电子文档认证结果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且在此后发送正式函件。

考生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提出免试申请的,香港会计师公会作为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代理机构,应对考生的免试申请做出认证。香港会计师公会亦应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认证信息以作记录及确认。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分别向通过各自豁免申请认证的考生发放豁免考试科目通知单,并分别知会对方以作记录。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提交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免试申请的,香港会计师公会可直接办理免试认证,并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有关考生的免试申请批准后,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放豁免考试科目通知单。

三、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对两地考试互免认证不收取费用,同时也不向免试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豁免考试科目有效期没有限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及有关注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外籍非执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一年以上,并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履行义务,完成后续教育,年检合格;

2、在中国境内一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执行业务;

3、具有二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

4、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认为可以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5、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联系处所,并在申请时已累计居住一年以上;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不能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策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见附表)外,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中注协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2、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推荐函;

3、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经验的有效证明;

4、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在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有效证明;

6、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有效证明;

7、注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五条 批准注册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第四条规定所列全部材料。

2、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其申请。如不同意,通知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如同意,将申报材料和出具的意见上报中注协。

3、中注协自接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及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果批准,中注协以批文形式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随文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由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并由该所转发给批准注册的个人;如不批准,中注协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4、申请人如在中注协直接管理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由其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直接向中注协提交申请材料。第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义务。第七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注协发布的执业准则、规则,接受中注协和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第八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必须在中国境内工作至少半年以上;工作时间未足半年的,年检时予以注销。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可比照本办法办理。第十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后施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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