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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口腔医学会的组织章程

来源:https://www.zzjyw.cn 时间:2024-08-02 编辑:admin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本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它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口腔科学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卫生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开业口腔医师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开展有关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标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认证资格后开展批准范围内的有关认证活动。

七、加强同境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八、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十一、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会员

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

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或相应技术职务者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学术上造诣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可为本会资深会员。

四、通讯会员

凡国外从事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符合会员条件,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者,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

五、名誉会员

外籍的著名医学家,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关心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均可接受为本会名誉会员。

六、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医技加工机构以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报名表向学会申请或通过中华口腔医学网向学会申请,由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专科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发展与审批,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复核,并由本会统一发证和管理。

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讯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专科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港、澳、台地区口腔专业人员要求加入本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与专科会员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4.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5.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

6.优先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学术活动;

3.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及本会主办的杂志;

4.免费取得本会编辑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及有关资料。

(二)义务

1.参与对国家口腔医学及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2.交纳资深会员费;

3.为发展本会事业献计献策。

三、通讯会员

(一)权利

1.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与批评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

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二)义务

1.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按期交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

(一)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4.按期交纳会费及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发。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需办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均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上报入会时的审批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因公离开并向当地学会声明者除外)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由学会或所在省、市、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或聘书。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

二、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五、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九、指导地方口腔医学会工作;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并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包括京津地区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卫生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接受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学会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从口腔医学界有重要影响的专家或卸任会长中推举产生,任期一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知名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并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批准。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经民主协商、推荐,并选举出由全国委员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办事机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资助;

二、根据国家政策举办各种事业活动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学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及接受资助与捐赠。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管理

一、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支出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三、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四、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卫生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无法开展正常活动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国的口腔医学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为扁C字形框,框内上下文字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C字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C、蛇、杖的组合构成本会英文名称的缩写CSA。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6年9月2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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