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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来源:https://www.zzjyw.cn 时间:2024-08-02 编辑:admin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光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Chinese Optical Society(缩写CO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光学学会是全国光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发展中国光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光学科技工作者,开展光学科技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光学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工作委员会。

本会对全国省、市等地方有关光学类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南路86号

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积极开展光学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讨论和调查研究;

(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光学科技团体和光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开展国内外的光学科技成果的展示和交流;

(四)开展光学科技普及、科技开发、科技推广和科技咨询等活动;

(五)编辑、出版光学学术性刊物、科普刊物和情报资料等;

(六)广泛听取并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接受委托进行光学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八)接受中国科协和国家部委委托的工作;

(九)开展对会员和光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

(十)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光学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学会专职干部及优秀学生。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

本会根据需要设名荣誉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和名誉理事长。

(一) 荣誉会员:对光学科技发展,或者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过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二)资深会员:光学学科院士,以及连续三届担任本会理事以上的会员,经过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三)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过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报中国科协备案,可以成为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个人会员:

1.会员: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光学科技和管理人员;

2.学生会员:在学有关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

3.高级会员: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光学科技和管理人员。

(四)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会员要求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生产、经贸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学会授权所属专业委员会或委托地方学会批准,并报学会登记备案;

(三)交纳会费;

(四)本会办事机构负责登记并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会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得到本会的学术活动计划,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参加本会主办的年会和国际学术会议时会议注册费给予适当优惠;

(三)免费取得部分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及其他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学生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其他与会员和高级会员相同。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得到本会的学术活动计划,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二)优先向学会推荐理事;

(三)免费取得部分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以及其他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学会设有办事机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地方学会、专业委员会和团体会员单位等按上届常务理事会建议的分配名额推荐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理事长及资深会员;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是对光学科学和光学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关心和支持本会发展的会员。

(一)理事会的组成要充分反映并代表广大会员的利益和要求,其成员主要来自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相关大专院校、研究院所和企业等;

(二)理事会人员数量不超过会员数量的1/3。每次换届,理事更新的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二) 理事不得连任三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是具有为学会服务的责任感,能够大力促进本会发展的理事。

(一)常务理事会的组成要充分反映专业、学科和行业发展状况;

(二)常务理事人员数量不超过理事会人员数量的1/3。每次换届,常务理事更新的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三)常务理事如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参加常务理事会者将被褫夺资格,由选举时未能入选常务理事而票数最多者递补;

(四)常务理事不得连任三届。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能尽职尽责,开拓进取,积极为本会发展创造条件;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事理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者,应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需经过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财务和资产管理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中国科协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会或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会徽(图案见附页),中英文表示中国光学学会,英文缩写首母“C”字为设计主体,经艺术变形后,亦塑造成红绿蓝开放式光电信息网络造型,中央为中国光学学会英文缩写“COS”形似“中”字,阐明中国光学学会特征,体现学会团结广大光学科技工作者,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我国光学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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