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高等院校贯彻《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意见”(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1]82号),其中要求“在校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上,年资金流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均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置总会计师,在校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下的高等院校,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如有符合条件的干部,也可设置总会计师。”
1991年10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高等院校贯彻《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意见”(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1]82号),其中要求“在校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上,年资金流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均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置总会计师,在校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下的高等院校,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如有符合条件的干部,也可设置总会计师。”